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萧敬腾诉陈**、万**(微博用户“用户7692015864”,UID:769****864)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已生效。
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,被告陈**、万**通过其注册、使用的微博账号“用户7692015864”(UID:769****864)公开发布了多篇恶意诽谤萧敬腾先生的博文,博文中含有“吸毒”等不实言论,严重侵犯了萧敬腾先生的名誉权。法院审理后认为:网络用户对公众人物的讨论不能逾越合理界限,不得捏造事实,不能侮辱他人,否则即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二被告通过微博发布的关于原告吸毒等不实言论,足以导致原告陷入社会道德非议之中,属于诽谤性言论,该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,名誉受损的后果,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。故判令:被告陈**、万**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《人民法院报》上刊登致歉声明,并在微博账号“用户 7692015864”主页置顶位置刊登、发布道歉信,向原告萧敬腾赔礼道歉,网络道歉发布时间不少于90日且道歉内容需设置所有人可见;并共同赔偿原告萧敬腾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52000元。【详见:(2024)琼970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】
目前,上述判决已生效,本律师事务所将配合萧敬腾先生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,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保护萧敬腾先生的合法权益。
图为萧敬腾工作室转发星权案件简讯配文截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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